我喜马拉雅上传了之前下架的有声书(不是我录的) 而且弄了私密 这样侵犯版权吗?

2019-2-11 15:08| 发布者: vipgu| 查看: 455| 评论: 0

摘要: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掘金知产是一家帮助企业进行商标设计,商标注册,商标复审,高新企业认证,版权申请,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保 ...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掘金知产是一家帮助企业进行商标设计,商标注册,商标复审,高新企业认证,版权申请,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客户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我们国家对于版权的保护已经有了很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是公民对于版权的保护意识完全没有这个层级。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作品的保护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但是如果只是自己使用,不涉及到侵权的问题。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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